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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姊妹词”:形相近 意相远jdb电子
jdb电子在日常财税工作中,一些政策文件中的专业术语,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不同含义,后续的税务处理也有很大差别。本期邀请专业人士对一些常见的税收“姊妹词”进行辨析,供读者参考。
关注经济的朋友,可能会经常听到两个词:产业与行业。这两个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概念,会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
在实务中,一些区域性税收优惠与鼓励类产业目录密切相关——只有以该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企业必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才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产业项目包括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营、热带经济林基地建设、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
与此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又与“行业”有关。比如,业内比较熟悉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等。
从统计部门的口径看,产业是几个行业的集合,范围大于行业jdb电子。产业的着眼点是生产力布局的宏观领域,由一个个行业组成。行业的着眼点是企业或组织生产产品的微观领域,由一个个企业或组织组成。两者是从属关系:一个产业包括多个行业,但一个行业只能从属于一个产业。举例来说,人们熟悉的第二产业,就包含了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从税收政策规定看,无论是涉及产业还是行业的税收政策,往往都要求相应的收入,达到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比如,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50%;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jdb电子。
与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其中,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企业应以制造业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除了收入占比符合条件,纳税人在享受产业、行业相关减税优惠时,还要注意政策明确的其他条件。比如,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企业满足经营年限、研发费用占比等条件,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实质性运营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产业相关减税优惠的企业,范围可能比享受行业相关减税优惠的企业窄。前者要求企业必须从事符合规定的项目,如生产线纳米的集成电路,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营、热带经济林基地建设、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后者只要求企业从事该行业即可——无论是制造桌椅板凳,还是制造汽车飞机,都是制造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
邹胜 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
一般而言,项目需先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承双方进行财务结算,然后再进行项目决算。
“结算”与“决算”,是工程建设领域常用的专业术语。由于概念相近,纳税人实务中容易混淆。
结算,指发包方、承包方(以下简称发承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项目价款的调整和确定。决算,是对项目的总投资、投资效果、新增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进行的综合测算和分析。一般而言,项目需先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承双方进行财务结算,然后再进行项目决算。由此可见,决算和结算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两者涵盖内容不同。结算,指按项目进度、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项目价款结算,包括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合同范围的变更情况jdb电子、预算价格调整等,发承双方通过这一工作确定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决算内容涵盖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算报表等组成。
同时,编制审查主体不同。项目结算文件一般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项目决算文件,由发包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上报主管部门审查。
此外,两者的作用和目的也不同。项目结算反映的是项目的实际造价,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结清费用的依据。而项目决算,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依据,是反映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税收政策对这两个概念有比较明确的区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就提及,在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资料记载的内容相符。纳税人在涉税实务中,应仔细把握税收政策的具体表述,避免理解偏差。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46号公告同时明确规定,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里讲的“竣工结算时间”,应以发承双方办理工程竣工价款财务结算的时间为准。
举例来说,甲企业自行建造一台价值450万元的研发设备,该设备已于2017年12月建成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如果企业在当月就与设备安装企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即使在2018年1月再进行项目决算和投入使用,也不符合“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规定,不属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集中研发项目应将研发费用决算表等资料留存备查。这里提到的“决算表”,应当是在研发项目完结后,企业根据研发项目预算和具体实施情况所作的项目财务决算资料,是对项目研发费用的财务总结资料,而非研发费用的支付结算资料。
总而言之,纳税人应关注税收政策中的具体要求,正确把握相关含义,合规做好相应税务处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同样都是“退”,内部退养和提前退休,不仅概念不同,后续的税务处理也不一样。
内部退养,指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需要,提前离开现有工作岗位。通常来说,企业会对内部退养人员给予一定补贴,待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提前退休,通常是员工由于特定原因,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退休。通常来说jdb电子,员工提前退休,单位将按照统一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补贴。
和内部退养不同,提前退休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比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jdb电子,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从保障职工权益出发,内部退养和提前退休均由企业对退养或提前退休员工进行相应补偿。但是,两种补偿在税务处理上有很大不同。
对于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自2019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收入,并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举例来说,陈某和吕某同为乙公司的员工。2021年,乙公司施行改制。陈某根据政策规定,在2021年10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一次性领取收入12万元。同时,吕某因健康问题,也于2021年10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一次性补贴12.5万元。已知陈某离法定退休还有5年,当月工资6000元;吕某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0个月,当月工资也为6000元。
假设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对陈某来说,离退休还有5年,月平均补偿收入为2000元(120000÷60),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确定适用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6000-5000=3000(元),适用税率3%。乙公司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陈某“正常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5000)×3%=30(元),“内退一次性补偿金”项目中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5000)×3%-(6000-5000)×3%=3600(元)。
对吕某来说,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为125000÷2-60000=2500(元),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吕某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3%×2=150(元)。
“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对于其概念的区别,大家大都有所耳闻,然而在实际生活场景中,一些纳税人却很少在意这一字之差,由此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值得注意的是,定金与订金概念不同,税务处理也有差异。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两者的定义分别是这么解释的:定金,指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先行付给对方的款项,具有法律效力,对收与付的双方都形成约束;订金,为预付的部分货款,有某种承诺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定金也有规定,其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由此可知,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则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定金与订金两者概念完全不同,由此,也就带来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定金属于担保金,交付定金时,双方应作为往来款项处理,不涉及税费申报。后续阶段,如果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取得定金罚款的一方,由于未发生应税行为,定金不构成价外费用,也就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涉及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违约方支付的定金罚款,凭相关协议等扣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A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B企业的一笔定金。收到时,A企业应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不需要作为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也不需要计算预计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后续B企业违约,A企业扣收定金,应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B企业发生的定金损失,可凭定金合同等相关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收受方来说,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不同的情形,增值税处理不同。比如,出租方收到租赁合同订金,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后续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退还订金,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来说,合同履行了部分,部分订金充作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未退还的订金按照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退还的订金已经开具发票的,可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增值税收入,由于没有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不涉及所得税处理。
对于支付方来说,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收回订金,支付方应将其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实务中,定金与订金,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在税务处理时,仅凭字眼进行判断往往也不够准确。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辨析业务实质,予以定性,方能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