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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平jdb电子:取之有道:先秦税收思想述论

发布时间:2023-05-15 21:55:27 点击量:

  jdb电子摘要:一般认为,先秦时期是我国阶级社会运行的初始阶段,包括夏商周等奴隶制社会时期及其向封建社会转型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先秦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但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创设了比较完备的税收制度,形成了以“取之有道”为核心要旨的税收思想。 先秦税收思想要点主要包括:以土地质量及其地理条件为客观依据而形成的赋税公平的税收思想;以轻徭役薄赋敛、关市讥而不征以及税收减免优惠为表现形式的轻徭薄赋的税收思想;以“无夺民时”和“使民以时”为主观要求的赋税优位的税收思想;以“常征租税”和“公平执法”为实施标准形成的赋税法治的税收思想。 先秦时期的这些税收思想,从客观依据、表现形式、主管要求和实施标准等维度,开显和塑造了传统中国的税收之制与税收之道,为传统中国社会税收制度和税收思想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先秦时期;租税公平;轻徭薄赋;田赋优位;税收法治

  先哲有云:税收和死亡是人生不可逃避的两件事。尽管我国先秦时期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但税收制度比较完备。《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一般认为,先秦时期是我国阶级社会的初始阶段,包括夏朝在内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及其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的春秋战国时期。

  社会的进步、阶级的产生和国家治理的要求,促成了儒家、墨家、法家、道家、阴阳家、杂家、农家、纵横家等诸子百家的产生,也成就了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税收思想是税收制度运行的理论依据和税收政策制定的指导方针。

  尽管先秦时期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社会,但为了经济的发展和统治的稳固,在野在朝的思想家、政治家不仅促成了较为先进的赋税制度和课税原则的确立,而且形成了以“取之有道”为核心要旨的税收思想。

  本文拟从我国先秦时期的租税制度和课税原则中梳理和探讨这一历史时期租税公平、轻徭薄赋、田赋优先以及租税法治等税收思想,以期展示传统中国税收之道生生不息的思想源头。

  先秦政治家和思想家提出了比较先进的租税公平思想。但先秦时期的租税公平并不同于现代税法上税收公平。先秦时期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主要从土地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财富数量上确立租税公平的税收思想。

  土地是君王财富最集中的表现,任何阶层所占用的土地均来自国王或君王的分封。西欧和我国古代的土地分封制均可说明这一点。因此,土地也成为确定租税最主要、最重要的依据,即以土地产出的物产为课税对象。我国先秦时期的统治者主要根据土地质量及其所处地理位置确立租税公平原则。

  1.依据土地所处位置及其质量实施租税公平。由于先秦时期采用实物税,因而特别注重土地质量与产出的关系。由此,土地质量成为公平课税的依据。根据《尚书•禹贡》的记载,夏朝根据土地类别和质量将九个州的土地按上、中、下各分三个等级,共九个等级,然后再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田赋。

  然而,由于各州地理条件存在差异,因而土地等级与税赋等级并不完全一致。九个州的土地与赋税的等级具体如下:冀州,即山西和河北西部,土地为“白壤”,属于“柔土”,土质为“中中”第五等,赋税为“上上”第一等,夹杂第二等。兖州,即济水与黄河之间的区域,土地为黑而肥的“黑坟”,杂草茂盛、树木修长,土质为“中下”第六等,赋税为“下下”第九等。

  青州,即渤海与泰山之间的地区,土地属于“白坟”,海滨为盐碱地,土质为“上下”第三等,赋税为“中上”第四等。徐州,即黄海、泰山和淮河之间的区域,土地为红色、粘而肥的“赤殖坟”,草木丛生,土质为“上中”第二等,赋税为“中中”第五等。

  扬州,即淮河与黄海之间的地区,土地为“涂泥”,涂泥潮湿,竹子密布、草茂树高,土地质量为“下下”第九等,赋税为“下上”第七等,夹杂第六等。荆州,即荆山与衡山之间的地域,土地为潮湿的“涂泥”,土地质量为“下中”第八等,赋税为“上下”第三等。

  豫州,即荆山与黄河之间的区域,土地为柔软的壤土和肥沃的黑色硬土,土地的质量为“中上”第四等,赋税为“上中”第二等。梁州,即华山南面至怒江之间的地区,土地为疏松的“青黎”,土地的质量为“下上”第七等,赋税为“下中”第八等,夹杂第七等和第九等。雍州,即黑水与西河之间的区域,土地为“黄壤”,土地的质量为“上上”第一等,赋税为“中下”第六等。

  夏朝作为奴隶制社会的开端时期,依据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土地质量划分等级,并公平地承担赋税。这不仅体现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而且为我国古代租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西周不仅延续了夏朝的租税公平思想,而且在其基础上发展了“平土地之政、均天下之政(征)”的税负公平的思想。

  根据《周礼》的记载,西周依据土地肥沃和贫瘠等土质情况将土地分为五物九等,五物是指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和原隰等五种不同土地上的物产,九等是指騂刚(红硬)、赤緹(赤色)、坟壤(肥沃柔细的土垠)、渴泽(干涸泽地)、鹹潟(盐碱)、勃壤(散土)、埴壚(粘土)、强檻(坚硬成块)、轻爂(轻散)九种不同等级的土质。

  《周礼•遂人》有云:“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土均平政”。“以下剂致甿”是指用最低服役人数的名册来征召民夫[服役];“以土均平政”的意思是按照土地质量合理征收税赋以使税负公平。

  除此之外,《周礼》规定,按土地制定合理征收赋税的法则,应当辨别以上五种地形的生长物和九种土质,确定土地应当承担的税负;然而老百姓可以根据土地和地形的生长物从事各种职业,并贡献各种谷物产品,以收取的钱谷缴纳赋税。

  先秦政治家和理财家管仲还提出了“相地衰征”的税收政策。“相地衰征”就是根据土地质量的差异而分等级课征赋税,即土地质量好、产量高,税赋高;而土质差、产量低,则税赋轻。换言之,“相地衰征”的赋税政策同样体现了租税公平的税收思想。

  相比之下,《禹贡》以州为单位划分土地等级,公平课税;《周礼》依据地形和土地质量及其产物,公平课税;管仲的“相地衰征”依据土地质量而生产谷物的产量,公平课税。因此,“相地衰征”确立了以课税客体的多寡为依据,计算税负。它不仅发展了《禹贡》和《周礼》所确立依据土地质量分等公平课税的原则,而且对鲁国等诸侯国的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

  2.依据离都城远近和交通条件实施租税公平。除了以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质量为依据公平课税外,土地与都城之间的距离远近以及交通便利与否也成为公平课税的依据。通常情况下,离都城距离越近,交通条件越好,课税客体越繁重;离都城距离越远,交通条件越差,课税客体越间轻。

  据《史记•夏本纪》记载,离国都一百里内的缴纳连着秸穗的整捆的禾,二百里内的缴纳禾穗,三百里内的缴纳去掉了秸芒的穗,四百里内的缴纳谷粒,五百里内的缴纳米粒。

  概言之,土地离国都越近,运输的难度越小,田赋的课税对象越重,土地离国都越远,运输的难度越大,田赋的课税对象越轻。离都城距离远近所实施的租税公平还体现在税率方面。《周礼》规定和适用的差等税率为离都城越近,税率越低,离都城越远,税率越高。

  究其原因,宅地不能生产粮食,菜地量少利薄,税率为二十征一的低税率;城内以及近郊老百姓的徭役多而重,以什一税的低税率;远郊及以外区域的百姓因距离远而负担较少的徭役,那么贡赋适用较高的税率,即二十征三,但甸、稍、县、都所适用的税率也不能超过十征二;漆林因自然生长而非人工栽培,适用二十征五的高税率。

  由此可见,《周礼》所规定的适用税率体现了赋徭互补而实现租税公平的税收思想。此外,《周礼•地官司徒》还要求划分各行政区域而确定守护地产的官职,从事自己的职业而合理地征收地税。

  先秦时期除根据土地情况实施租税公平外,各地生产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也成为实施租税公平的考量因素。楚国大夫蒍掩提出“量入修赋”的税收主张,即赋税的多少应当根据经济收入的高低予以确定,国家的租税收入应当以生产和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经济收入为基础。

  等级较低的田地承担较重的田赋,是因为耕种之人勤于耕作而产出高,等级较高的田地承担较轻的田赋,是因为耕种之人惰于耕种致使产出低。换言之,人功有强弱,收获有多少。

  雍州的田地等级高于荆州,但税负却低于后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耕种之人越勤于耕作,田地产量越多,生产和经济水平越高,租税也就越多;反之,耕种之人越惰于耕作,田地产量越少,生产和经济水平越低,租税也就越少。这种根据人功多少的总量来确定田赋的差等,的确实现了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租税公平,但却促长了懒惰的风气。

  先秦法家集大成的思想家韩非子主张重征,反对薄税敛。他认为,天下所有人的一切财货,除食用的外,应当全部缴纳给国家,则只有君王、天子拥有财富,成为财富的唯一所有者。因此,他强烈反对儒家“薄税敛”的思想和严厉批判赋税中性原则。

  他认为,天子拥有足够的财富而老百姓贫穷才有利于治理国家,老百姓财富足够而天子财富不足就不能治理好国家。然而,韩非子还是提出了“论其赋税以均贫富”和“悉租税”的主张,以实现其治国方略。

  “论其赋税以均贫富”就是指通过税赋来调节贫富,即财富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高,财富越少适用的税率越低。“悉租税”不仅包含所有的百姓、所有的行业都必须承担税负,任何人、任何阶层在纳税上不得有特权而逃避纳税义务,而且包括老百姓除食用之外的财物应当全部缴纳给国家。

  韩非子的主张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一是提出了税赋纵向公平的原则,即财富越多,纳税能力越强,适用税率越高,缴纳税负就越多;反之,财富越少,纳税能力越弱,适用税率越低,缴纳税赋越少。二是提出了纳税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即无论纳税人拥有财富多与少,应平等分摊税赋。

  然而,根据韩非子的重税理念,纳税人在税赋上的地位平等,但结果是所有纳税人平等贫穷,而不是平等富裕。当然,韩非子的重征以及“悉租税”的税收思想并未在税收制度和税收思想的发展中得以重视和运用。

  先秦时期,但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障统治地位的稳固,许多政治家、思想家以及部分统治者均主张实行轻徭薄赋的税收政策。轻徭薄赋的政策主要体现在薄税敛轻劳役、租税优惠以及关市讥而不征等方面。

  我国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田赋和徭役是最主要的两大税种。 因此,先秦时期,国家不仅实施“薄税敛”的田赋政策外,也实行“轻徭役”的劳役政策。夏商西周时期,国家并未明确提出“薄税敛”的税收政策,但在西周时期,徭役是比较轻的。

  在西周时期,“轻徭役”体现在:并不是每个劳力每年均应服劳役,也不是每家每年必须至少一个劳力应当服劳役。

  春秋时期,除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对课征赋税持完全否定态度外,其他君王或政治家均主张“轻徭薄赋”的税收政策。为了称霸诸侯,晋文公将“薄税敛”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国语·晋语》记载了晋文公所实施薄敛、轻关和宽农的税收政策,目的就是要“厚民性”,即老百姓生活富裕jdb电子。其中,“弃责”就是国家放弃对老百姓所欠缴的税款;“薄敛”是指征收较轻的税赋;“轻关”为减轻关市之征;“宽农”意指对农民实行宽缓的征收政策,减轻农民的税赋和徭役。

  晋悼公承继晋文公薄敛的税收政策。如《左传·成公十八年》载:“晋悼公即位于潮,始命百官。施舍,已责,逮鳏寡,振废滞,匡乏困,救灾患,禁淫慝,薄赋敛,宥罪戾,节器用,时用民,欲无犯时。”其中,“已责”就是免除百姓对国家的债务,主要是指欠缴的赋税;“薄赋敛”就是少征税赋。

  此外,春秋末年,越王勾践也实施薄赋的税收政策,减轻老百姓的税负,让老百姓富裕起来。

  春秋后期,齐国政治家晏婴不仅提出了“薄税敛”的主张,而且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比较论证,应当实行“薄税敛”的税收政策。他指出,齐景公时期“县鄙之人,如从其政,偪介之关,其私……布常无艺,征敛无度”(《左传·昭公二十年》)。

  他还提出“薄敛税”的具体要求,即徭役不应使老百姓疲惫不堪,赋税既不能耗尽老百姓的财产,也不应成为老百姓难以承受的负担。如果国君只顾自已享乐而忘了百姓的疾苦,只知横征暴敛而不顾人民的死活,百姓用尽财物不能够完成赋税,费尽体力不能够完成劳役,国君的罪过就大了。

  孔子将“敛从其薄”视为周礼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君子推行政事,要根据礼来衡量。施舍要力求丰厚,事情要做得适当,赋敛要尽量微薄。孟子继续发扬了孔子“敛从其薄”的税收思想,提出“薄税敛”是赋税政敛的基本原则,并将“薄税敛”作为仁政的举措和标准。

  此外,根据“贡”与“助”的灵活性,孟子主张劳役地租的“助”法,而反对实物地租的“贡”法。孟子认为,农业税应当遵循西周时期通行的“什一税”和井田制中的“九一而助”的税率机制。因为,劳役租税“助”法仅完成力役的时间量,而实物租税“贡”法需要缴纳确定的实物量,因而前者比后者更能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战国时期的改革家商鞅也主张“轻徭薄赋”的税收政策。他认为,厚敛将会影响、甚至破坏农业生产。同时他认为,官吏的从属少,那么就会减少税赋的征收。于是,农民的负担就会减轻,而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就会充裕。既然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比较多,而且税赋又不重,那么农业生产将不会受损害,荒地也能得以开垦。

  此外,商鞅主张禁止官僚贵族私人雇佣劳役。他认为,不准雇用佣工,官僚贵族就没有办法建筑、修缮自家府院及房屋,农业生产就不会受到危害,农民更加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荒地也就一定能得以开垦。

  管仲将“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作为赋役征敛的原则,并用造父驭马来比喻“取于民有度”。此外,稷下学者荀况提出了“以政裕民”的轻税政策。《荀子•富国》载:“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夫是之谓以政裕民。”

  在税率方面,《管子•大匡》提出“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的主张。

  主张重税的韩非子没有明确提出“轻徭役”的主张,但明确反对滥用徭役。《韩非子•备内》载:“徭役多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苦民以富贵人,起势以籍人臣,非天下长利也。故曰:徭役少安,民安则下无重权,下无重权则权势灭,权势灭则德在上矣。”

  在先秦时期,关税和商品税(市场税)也是重要的税种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譬如,《周礼•天官冢宰》载“关市之赋,以待王之缮服”。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一些国君和政治家提出了“关市讥而不征”的税收政策。

  管仲根据姜太公“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以及“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理念,提出了“关市讥而不征”的税收政策。齐国用本国的鱼盐特产换取其他诸侯国的产品,既可以吸引其他诸侯国的商人,也可以繁荣齐国的经济。

  商人在齐国往来经商,过关卡和进入市场,均不被课税,仅对人员及其货物进行检查。齐桓公取消对车夷一带鱼盐的禁运,命令关市对过往的鱼盐只检查而不收税,用这个办法使诸侯得到实利,诸侯们都称颂他能广施恩惠。

  管仲对手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等关市之赋主张不征。如“关讥而不征、市缠而不税”(《管子•小匡》),即关卡、市场仅对外商进行登记而不课税。又如《管子•戒》所谓“关讥而不征,时征而不布,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征也”。再如《管子•问》所谓“征于关者忽征于市,征于市者忽征于关,虚车勿索,徒负无人”。

  孟子不仅采用什一税,而且主张免去关税和市场税。孟子说,古代设立关卡,是为了防御残暴,而如今设置关卡,是为了实施。因此,他主张废除关税和市场税,今年做不到,就可以减轻一些,来年再做到也是可以的。

  事实上,不征关税,可以吸引或招徕天下的商人;不征市场税,天下商人都会高兴地将货物存于市场。尽管孟子主张不可证市场税或商品税,但却主张对市场垄断行为,并对垄断者课税。这也许不仅商业税课征的开始,也是反垄断行为的开始。

  荀子也主张“关市讥而不征”的税收政策。《荀子•王霸》载:“关市讥而不征,质律禁止而不偏,如是,则商贾莫不敦悫而无诈矣。……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财通,而国求给矣。”对关卡和集市只进行检查而不课税,贸易抵债券禁止弄虚作假并不偏听一词,商人诚实经商而没有欺诈。商人诚实经商而不欺诈,商人安全、财货易于流通,才能使国家的需要能得以供应。

  然而,商鞅以“农战”为核心,主张重征关市之赋。商鞅的重征关市之赋,主要体现在酒肉等生活品的昂贵价格和劳役派遣的额外加重等方面。在酒肉等生活品方面,《商君书•农战》载:“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

  在劳役派遣额外加重方面,《商君书•农战》主张,商人家庭按人口计算,不仅每人需要服劳役,而且雇佣的仆人也应当计入商人家庭服劳役。商鞅欲以“重征关市之赋”实现“重农抑商”的目的,会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

  从先秦时期关市之赋的主流来看,虽然“关市讥而不征”并未完全实施,但“重征关市之赋”也未得以承继和发展,而是采取轻征关市之赋的税收政策。《管子•问》载:“驰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管子•幼官》载“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的关市之赋是比较轻微的税负。

  在先秦时期,除了实行“薄税敛轻徭役”和“关市讥而不征”的税收政策外,针对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形,国家调整赋税机制,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1.赋税优惠政策。在先秦时期,自然灾害是常有的事,而人类对自然灾害又无能为力。因此,生产和经济发展也受各种自然条件的限制,即年景的好坏直接影响生产的收获,而收获的多少直接影响田赋的征收。因此,在年景不好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年份,国家会采用税负减免的优惠政策,以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周礼•地官司徒》规定的“以年之上下出敛法”,就是根据年景的好坏制定出征收赋税的法则。负责巡视农作物的司稼被要求观察年景,并根据年景的好坏调整税收规则,即丰年按正常税率课征,荒年则依据情形进行减免。当荒年减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时,税负最高可减百分之五十。

  《周礼•均人》规定:“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不收地守、地职,不均地政。”《周礼•大司徒》规定:“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舍禁驰力,薄政缓刑。”《周礼》不仅对灾荒之年的赋税优惠做出规定,而且对灾荒之年的关市之赋优惠做出规定。例如,《周礼•司市》规定:“国凶荒札丧,则市无政而作布。”

  2.徭役优惠政策。先秦时期不仅实行了赋税减免优惠政策,而且徭役也实行减免优惠政策。譬如《周礼•地官司徒》规定,对于力役的征调,应根据年景的好坏进行减免。丰收年份,公事平均每人征用三天,中等年份,公事每人平均征用良田,歉收年份,公事每人平均征用一天,灾荒年份,不征用力役。

  荀况提出对老弱疾丧者、新迁入者、新婚者进行劳役减免。管仲主张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考虑老百姓家庭负担养老育幼以及抚养孤儿等情况而进行徭役减免。

  据《管子•入国》载,国家设有掌老、掌幼、掌孤等专门管理老年、幼儿和孤儿的机构和官员,并且明确规定减免徭役。在养老方面,70岁以上的老人,允许一个儿子免征徭役,而且每三个月派送一次肉食;80岁以上的老人,允许两个儿子免征徭役,每个月派送一次肉食;90岁以上的老人,所有的儿子均免征徭役,而且每天可获得肉食;

  在抚幼方面,士民有幼弱子女且无力抚养而成为拖累的,抚养三个这样的幼儿可以免除“妇征”,抚养四个这样的幼儿全家免除“妇征”;抚养五个这样的幼儿不仅免除“妇征”,而且还配备保姆,并发放两人份额的粮食;在抚养孤儿方面,抚养一个孤儿可免一人的徭役,抚养两名孤儿可免两人的徭役抚养三名孤儿全家免征徭役。

  3.特殊优惠政策jdb电子。在奴隶制社会中,特权永远存在,即地位尊贵之人、有德行之人、有才能之人以及在官府当差之人均享有免除赋税和徭役的特权。此外,对老人、残疾者实行免除徭役优惠政策。

  但对老者、残疾者实行免税政策,首先应当需要进行调查、辨别和确认,然而再实行税收免除jdb电子。再者外地新迁来的居民享有免除徭役的临时特权。因为,新迁移来的居民,尚无家业和土地。

  《周礼•地官司徒》规定:“凡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政役。”即凡新迁来的民众有所请求都应处理答复,在一定时期内使他们不负担赋税徭役。春秋时期,越王勾践为了称霸诸侯,也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他规定,当嫡长子死亡,减免三年的赋税;庶子(妾所生的儿子)死亡,减免三个月的赋税。

  赋税和徭役是先秦时期两种最主要的税赋形式。赋税是指田赋及各种捐税;包括实物税和货币税;徭役是指力役和军役,从税收上来说主要指力役。尽管先秦时期的政治家没有明确提出“赋税优位”的主张,但实行“无夺农时”政策,确保生产与经济的发展和田赋的足额征收,间接体现了“赋税优位”的税收思想。

  《周礼•小司徒》规定,凡是征调兵役和劳役,每家不得超过一人。管仲认为,百姓既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又要承担各种徭役,但将“无夺农时”作为征发徭役的一项原则。

  据《臧僖伯谏观鱼》记载,春、夏、秋、冬进行狩猎活动,包括讲习军事,应全都选择农闲时节。据《国语•楚语上》记载,先王建造用来观望气象吉和讲习军事的台榭,占用的时间不得妨碍农时。由此,《国语•周语》提出,百姓的农具不会闲置,田野没有杂草丛生;农时不会被耽搁,劳力也不会被浪费;百姓生活富裕而不穷困,安逸而不疲惫。

  孔子认为,“使民以时”应作为徭役征发的原则。“使民以时”是指征发徭役,不得损害农时,即只能在农闲时征发力役。《孟子•梁惠王上》载:“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jdb电子。这是从正面说明“不夺农时”的优点。

  孟子还从反面阐述“夺农时”的危害。《孟子•梁惠王上》载:“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jdb电子,兄弟妻子离散。”此外,《孟子•尽心上》主张在确保百姓安逸的时候征发力役。

  我国古代通常是“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即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中,君王凌驾法律之上,王权大于一切,治理国家主要依据以君王为中心的德礼及其“钦定”法律,但法治思想却是先秦时期的一股清流,诸子百家的法家就是最典型的代表。

  法家思想可追溯之夏商时期的理官。但是,法治理念只要集中体现在刑事处罚方面,即无论是王公贵族、忠臣孝子还是以前有功者和做过善事者,有罪或犯罪就不应当免除制裁或减轻处罚。

  如《商君书•赏刑》载:“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去。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管子•重令》亦云:“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

  战国时期的墨翟提出的“以其常正,收其租税”(《墨子•辞过》)的主张,具有租税法治的味道。因为,“以其常正,收其租税”意指按照常规去征收租税,而这种常规包括税率、税种、缴纳时间等税收的基本要素制度。

  此外,老百姓根据常规被课征赋税费后,不会造成生计难以维持的额外横征暴敛,“费而不病”。赵惠文王时期掌管佃租赋税的田部吏赵奢将商鞅和《管子》所主张的法治运用到了租税征纳上,即在税收上公平执法。

  由此可见,税收执法应当公平。无论达官贵族还是平民百姓,均应当按照征税标准缴纳租税或田赋。最后,平原君不仅没有杀掉赵奢,而且依法缴纳了田租。荀子也认为,贯彻以政裕民之税收政策的关键在于国君应当按照法令课税,百姓按照礼法节约开支。

  先秦时期还形成了许多先进的税收思想,除本文论述的租税公平、轻徭薄赋、赋税优位以及税收法治等税收思想外,还有税赋专用、赋度于礼、藏富于民、反中民利等税收思想。本文仅仅是对先秦时期税收思想的进一步研究以及对整个传统中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思想的考察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