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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之税收的起jdb电子源及发展
jdb电子税收,历史上又称租税、捐税或赋税,是国家的产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税收是伴随国家的起源而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税收和国家一样,是个历史的范畴,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
关于“赋”字。古代对于军事、战争的征用为“赋”,与后代的田赋是两回事。“赋”由“贝”、“武”两字组成。“贝”字代表货币,古代曾以贝壳代替货币。“武”字词典解释,关于军事、投击为“武”。史料介绍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常遭不测事件,发生不安定、不安全等事故,人们在向国家纳“赋(贝)”后,国家组成武力,保卫、保护人民的安定、安全,使之安居乐业。“税”由“禾”、“兑”两字组成,“禾”者为农产品,古代实物税赋主要为从土地收获的谷物。“兑”者兑换也,即交换之意。人民将生产的谷物交纳给国家,换取国家保护人民的生产、生活平安。
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近代,不同的赋税形态,反映了税收的发展变化。
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夏代的土贡又称“九贡”,是我国最早的税收形式。现存的《尚书·禹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税法。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按其收获量的十分之一纳贡。
商代仍沿袭夏的贡制,有“殷人七十而助”之说,即每家耕种七十亩私田,还有公田七十亩,由八家共同耕种,此为“助”,即“助耕”, 税率约为十分之一。
西周实行井田制,推行“彻法”。所谓“周人百亩而彻”,就是九百亩井田,将其中一百亩公田的收获上缴国家。周代还实行“贡法”, 分“万民之贡”和“邦国之贡”,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此外还有“九赋”,包括关税、市税和各种资源开发税、物产税等。
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逐步瓦解,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多少收税,这是古代田赋制度的重大变化。
秦汉时期,税收制度较为规范和完善,如在秦律中已有《田律》、《关市律》、《金布律》等。秦统一后,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即以“治粟内使”和“少府”分别管理国家的财政和税收。但由于秦朝横征暴敛,“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制二十倍于古”,导致秦朝迅速覆灭。
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制,重农抑商,汉高祖《贱商令》要求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在重农方面,强调“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并将税收纳入“上计制度”进行管理,并对某些税种设立专管官员,如盐官和铁官等。
从隋文帝至唐开元年间,社会经济呈现蒸蒸日上之势,隋文帝在全国推行均田制jdb电子,使农田得到迅速发展,也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史称“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唐初,推行租庸调制,租:每受田丁每年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男子满21岁为丁),若输稻则为三石。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无偿服役20天,不股役者可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纳绢3尺。调:随乡土所产,每丁一年纳绫(或绢)2丈,绵3两,纳布者则为2.5丈,另输麻3斤。唐中期,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取消了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开辟了税收“以资产为宗”的新阶段,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件大事。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
宋代沿袭唐两税法,田赋每亩在一斗上下。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青苗法”jdb电子,规定各地政府每年夏收和秋收前,分两次向农户放贷,年息二分,谷熟之后归还贷款。同时,对豪强大户,也“强与之使出息”。宋政府不仅从青苗法的推行中获得大量的利息收入,还避免了贫民下户受高利贷的盘剥。宋代的赋税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田赋夏、秋二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日趋减少,矿、盐、茶、工商税收类和专卖等税的收入比例日益增大,并渐趋占主要地位。宋初颁布《商税则例》,规定了应税物的名目和住税百分之二十、过税百分之三十的税率。
元代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元代税收因地、因户而异,允许大户包税,重视商业,商人可享受减免税或包税等优惠。元代税收货币化比例加大,自宋出现“交子”以来,赋税征收钞币愈来愈多,日趋普遍。
明代工商业高度发展,在江南等地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经济的变化jdb电子,使税收制度也产生了变化,除江南等产米区继续缴纳实物以外,其余地区缴纳税粮的大都变为缴纳税银,实物税被货币税逐步代替,从而货币税完全通行到田赋、差役、工商税等各方面。另外,明代工矿、商税和专卖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占据主导地位。为扩大财政收入,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首辅张居正颁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为: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征收,并折收银两;赋役由“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从而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使国家“太仓粟可支十年”、“其盈余数十百巨万”。
清康雍年间实行“摊丁入地”,完成了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次重大的赋役税收制度改革,将沿用两千余年之久的田亩、人丁分别课役的制度合二为一,最终使地丁合征。既相对平均了赋役负担,又减轻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
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一是北洋政府时期(1912 ~1927) 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税收为帝国主义列强所控制,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苛捐杂税层出不穷,人民负担繁重。田赋仍为正供jdb电子,包括地丁、漕粮、租课、差徭和杂税等。开征两种新税印花税和通行税。税收管理方面,开始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二是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 这一时期的税制jdb电子,一方面对原有税种进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开征了一些新税种。
1928年起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税务管理机构,在中央财政部设直接税署、赋税司、税务署、关务署、缉私署、盐政司、专卖事业司分管各税和专卖事务。在税收征管方面,设立了纳税登记制度、复查制度、纳税制度、检查制度、簿籍管理制度等。